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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23-06-19 13:44 访问次数:51
案例:
河北省保定市郊区农村的石某于06年租赁村里的荒地自建了养猪场,2017年10月份,镇政府以环保不达标为由强行关停且不予补偿
首先,政府是没有权利的环保关停执法主体是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镇政府无权做出处罚的决定
再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关闭的情况201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所以如果企业不处于禁养区范围且环保也达标,那么就不能随便予以关停。
其次,关停就要依法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目前环保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一般环保关停的企业要考虑企业的历史缘由、经营行为合法性等等,
如:企业被规划为自保区的情况,这个问题要考虑到企业经营行为是在自保区之前还是之后发生,若自保区规划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之后,环保关停也应该给予合理且合法补偿,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讲话中也提到,企业遇环保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给予补偿,参照拆迁的补偿项目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是有关土地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厂房补偿、机器设备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对抗国家上位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查找,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所以遇到关停无正当理由而不予补偿的情况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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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河北省保定市郊区农村的石某于06年租赁村里的荒地自建了养猪场,2017年10月份,镇政府以环保不达标为由强行关停且不予补偿
首先,政府是没有权利的环保关停执法主体是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镇政府无权做出处罚的决定
再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关闭的情况201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所以如果企业不处于禁养区范围且环保也达标,那么就不能随便予以关停。
其次,关停就要依法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目前环保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一般环保关停的企业要考虑企业的历史缘由、经营行为合法性等等,
如:企业被规划为自保区的情况,这个问题要考虑到企业经营行为是在自保区之前还是之后发生,若自保区规划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之后,环保关停也应该给予合理且合法补偿,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讲话中也提到,企业遇环保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给予补偿,参照拆迁的补偿项目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是有关土地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厂房补偿、机器设备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对抗国家上位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查找,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所以遇到关停无正当理由而不予补偿的情况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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