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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企业因环保关停,养殖户应该如何争取补偿权益?环保关停养猪场政策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23-06-19 13:38   访问次数:52

目前全国各地企业尤其是养殖企业都在面临环保不符合标准被关停,因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一、基本事实:

山东的张某自97年开始从事养殖行业以来,一直持有营业执照在没有环评手续,经营效益一直不错,正当企业高峰期业务销量较好时,2017年9月12日突然收到环保局下发环保关停通知,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引进水源地 ,要求限期关停并拆除,张某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合理补偿的请求,行政机关给的理由是张某无环评手续,不征地也不拆迁,又没有拆迁项目,更没有财政拨款,只是要求关停,自行将鸭子处理掉,所以没有补偿。

二、律师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首先,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

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再加上由于历史原因,相关养殖企业建设初期根本不需要相关的环保要求或者环评手续因为当初的环保标准没有现在的要求高,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或者环保政策来规范要求过去的行为,不能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所以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区别对待,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和利益,能整改的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给予相对合理的补偿,否则养殖户穷尽一生的精力和财富来做的事业都会毁于一旦,这与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相违背的。

其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应当进行合理补偿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最后,对环保局下发的限期关停通知分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养殖行为存在先后问题,现在是行政机关要引进水源地,并以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要求关停拆除为由不予补偿,可以认为这是不合理且又不合法的
第二,因为先有的养殖后有的规划项目,所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无论是关停项目还是拆迁给我企业造成损失进行补偿。

(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设施、搬迁费)
维权建议
1,调查具体规划属于什么项目,拆迁还是环保关停,然后针对具体项目确定维权方案
2,介入案件调查确定规划项目以后,审查具体实施项目合法性文件并申请有关部门信息公开,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到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已依法进行告知,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十一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若不能答复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若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点法条
(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3)《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到养殖企业,比如厂房设备的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所养殖的畜禽的补偿等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综上,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政府行政部门在具体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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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企业尤其是养殖企业都在面临环保不符合标准被关停,因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一、基本事实:

山东的张某自97年开始从事养殖行业以来,一直持有营业执照在没有环评手续,经营效益一直不错,正当企业高峰期业务销量较好时,2017年9月12日突然收到环保局下发环保关停通知,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引进水源地 ,要求限期关停并拆除,张某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合理补偿的请求,行政机关给的理由是张某无环评手续,不征地也不拆迁,又没有拆迁项目,更没有财政拨款,只是要求关停,自行将鸭子处理掉,所以没有补偿。

二、律师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首先,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

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再加上由于历史原因,相关养殖企业建设初期根本不需要相关的环保要求或者环评手续因为当初的环保标准没有现在的要求高,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或者环保政策来规范要求过去的行为,不能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所以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区别对待,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和利益,能整改的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给予相对合理的补偿,否则养殖户穷尽一生的精力和财富来做的事业都会毁于一旦,这与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相违背的。

其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应当进行合理补偿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最后,对环保局下发的限期关停通知分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养殖行为存在先后问题,现在是行政机关要引进水源地,并以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要求关停拆除为由不予补偿,可以认为这是不合理且又不合法的
第二,因为先有的养殖后有的规划项目,所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无论是关停项目还是拆迁给我企业造成损失进行补偿。

(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设施、搬迁费)
维权建议
1,调查具体规划属于什么项目,拆迁还是环保关停,然后针对具体项目确定维权方案
2,介入案件调查确定规划项目以后,审查具体实施项目合法性文件并申请有关部门信息公开,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到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已依法进行告知,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十一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若不能答复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若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点法条
(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3)《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到养殖企业,比如厂房设备的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所养殖的畜禽的补偿等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综上,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政府行政部门在具体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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