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路永强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金牌律师

  • 知名企业拆迁律师首席律师路永强

    姓名:路永强

    手机号:4000083855

    介绍:路永强 律师,北京资深拆迁...

    查看详情>

联系我们

联系人:路律师

法律援助热线:4000083855

路永强律师直线:1850002102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邮编:100022

福建莆田:项目招商引资投入千万元,征地后遭遇政府强拆?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23-06-27 13:19   访问次数:197

很多年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政绩,开启大规模的“招商引资”,吸引大批的毕业生和“本乡人”返乡创业并给予非常优惠的政策,但是几年后,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大片的“政企纠纷”福建老板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张某通过出让方式,获得莆田市某村面积9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权证》2011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XX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城区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企业应搬迁到相关工业园区。

2018年9月2日,A工业园拆迁办向张某出具《补偿价值》草稿,但该补偿内未附带相应的评估报告,未说明评估方式,因此没有得到张某的认可2018年9月20日,区政府在事前未告知的情况下,未出具任何证件,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迳直闯入张某的厂区内,对厂区内的地面建筑、构筑物、机器设备、存货、树木进行强制拆除,使得大部分的机器设备、存货都毁坏殆尽,同时也导致该厂正在生产的外商订单无法继续履行。

企业拆迁路律师主要从事大中型企业行政诉讼,政企纠纷等疑难法律问题,涉及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搬迁、土地收回、矿产资源压覆、海域权纠纷、企业改制及破产等法律服务。如您有相关的疑问,欢迎致电或留言,我们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

张某认为,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厂子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法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本案中,区政府在和张某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既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直接对张某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
三、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对张某厂房等建筑物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企业拆迁路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上一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最高检指出三大特点

下一篇:没有了

备案号: 京ICP备18050431号

Copyright © 路永强律师网 all right resead 版权所有

福建莆田:项目招商引资投入千万元,征地后遭遇政府强拆?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访问次数:197
发布时间:2023-06-27 13:19


很多年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政绩,开启大规模的“招商引资”,吸引大批的毕业生和“本乡人”返乡创业并给予非常优惠的政策,但是几年后,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大片的“政企纠纷”福建老板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张某通过出让方式,获得莆田市某村面积9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权证》2011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XX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城区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企业应搬迁到相关工业园区。

2018年9月2日,A工业园拆迁办向张某出具《补偿价值》草稿,但该补偿内未附带相应的评估报告,未说明评估方式,因此没有得到张某的认可2018年9月20日,区政府在事前未告知的情况下,未出具任何证件,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迳直闯入张某的厂区内,对厂区内的地面建筑、构筑物、机器设备、存货、树木进行强制拆除,使得大部分的机器设备、存货都毁坏殆尽,同时也导致该厂正在生产的外商订单无法继续履行。

企业拆迁路律师主要从事大中型企业行政诉讼,政企纠纷等疑难法律问题,涉及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搬迁、土地收回、矿产资源压覆、海域权纠纷、企业改制及破产等法律服务。如您有相关的疑问,欢迎致电或留言,我们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

张某认为,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厂子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法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本案中,区政府在和张某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既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直接对张某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
三、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对张某厂房等建筑物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企业拆迁路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案件咨询拨打电话:400-008-3855

Copyright © 路永强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路永强律师直线:18500021021

备案号: 京ICP备18050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