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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事件应该怎么办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17-04-19 14:51   访问次数:114

  虽然现在是法制社会,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干一些违法的事情。就拿现在最常见的的拆迁来说,本身房子如果要实施拆迁,那也需要双方签字才行,一旦没有征得房主同意就实施拆迁,这样做就是违法的,如果遇到强拆,就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观点说:影响房屋拆迁的最重要两个因素是,一是行政权力不受约束,一是房屋拆迁程序规范的问题。这个观点并不是不无道理的,行政权力不受约束,于是层出不穷的违法强拆、偷拆、以拆违代拆迁事件;由于房屋拆迁程序复杂、涉及到众多法律条文,被拆迁人往往并不能清楚的知道每个阶段应该遵循的程序规定。既然源头上被拆迁人无法阻碍违法强拆的出现,那么强拆发生的过程中或者拆迁之后,我们的被拆迁人如何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为了更快更便利的拆除房子,拆迁人往往会选择简单而粗暴的方式来实施强拆。像是深夜中趁着被拆迁人熟睡毫无戒备心的时候,将被拆迁人及其家人拖出房屋然后拆迁;像是趁着被拆迁人不在家的时候实施偷拆;更为暴力的是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然后直接暴力拆除房屋……拆迁人的强拆方式数不胜数,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们来看法律条文对违法拆迁是怎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法律条文是明确规定强拆的法定程序、禁止偷拆、违拆、暴力强拆等一系列违法拆迁的,并且也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房屋拆迁中我们还是无法阻止违拆强拆的出现,这时候我们的当事人就要理智的来应对。对自己的人生安全和财产的维护是每个人的天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当事人应当用血肉之躯去抵挡拆迁人的船坚利炮,也不是一味的以暴制暴,被拆迁人应当知道你脆弱的人体在残酷机器面前是毫无抵抗之力,所以我们的被拆迁人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理智而有效的维权。
 
  强拆发生时,律师建议报警电话是一定要打,不要认为所有的为官者都是沆瀣一气的,警察是否出警,出警是否不力这都是后期维权时候的重要证据。其次,要学会收集证据,利用电子设备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收集有利的证据。
 
  强拆结束后,不要一味的沉浸在悲痛中,而应该及时的走法律途径来追究拆迁人的违拆责任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部分被拆迁人会认为房屋已经被拆了,陷入消极状态不主动维权,甚至妥协于极少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这必然是不行的。律师建议违法拆迁之后,被拆迁人应当及早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或是复议或是诉讼来确认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或是通过专业律师与拆迁人达成洽谈争取最有利的补偿。
 
  房屋的使用权是归房主的,并不是归属于任何一个机构,所以遇到拆迁,双方合理的沟通,对于拆迁的补助,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如果故意压低价,同样属于违法的,最终还是提倡文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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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事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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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9 14:51


  虽然现在是法制社会,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干一些违法的事情。就拿现在最常见的的拆迁来说,本身房子如果要实施拆迁,那也需要双方签字才行,一旦没有征得房主同意就实施拆迁,这样做就是违法的,如果遇到强拆,就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观点说:影响房屋拆迁的最重要两个因素是,一是行政权力不受约束,一是房屋拆迁程序规范的问题。这个观点并不是不无道理的,行政权力不受约束,于是层出不穷的违法强拆、偷拆、以拆违代拆迁事件;由于房屋拆迁程序复杂、涉及到众多法律条文,被拆迁人往往并不能清楚的知道每个阶段应该遵循的程序规定。既然源头上被拆迁人无法阻碍违法强拆的出现,那么强拆发生的过程中或者拆迁之后,我们的被拆迁人如何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为了更快更便利的拆除房子,拆迁人往往会选择简单而粗暴的方式来实施强拆。像是深夜中趁着被拆迁人熟睡毫无戒备心的时候,将被拆迁人及其家人拖出房屋然后拆迁;像是趁着被拆迁人不在家的时候实施偷拆;更为暴力的是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然后直接暴力拆除房屋……拆迁人的强拆方式数不胜数,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们来看法律条文对违法拆迁是怎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法律条文是明确规定强拆的法定程序、禁止偷拆、违拆、暴力强拆等一系列违法拆迁的,并且也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房屋拆迁中我们还是无法阻止违拆强拆的出现,这时候我们的当事人就要理智的来应对。对自己的人生安全和财产的维护是每个人的天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当事人应当用血肉之躯去抵挡拆迁人的船坚利炮,也不是一味的以暴制暴,被拆迁人应当知道你脆弱的人体在残酷机器面前是毫无抵抗之力,所以我们的被拆迁人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理智而有效的维权。
 
  强拆发生时,律师建议报警电话是一定要打,不要认为所有的为官者都是沆瀣一气的,警察是否出警,出警是否不力这都是后期维权时候的重要证据。其次,要学会收集证据,利用电子设备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收集有利的证据。
 
  强拆结束后,不要一味的沉浸在悲痛中,而应该及时的走法律途径来追究拆迁人的违拆责任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部分被拆迁人会认为房屋已经被拆了,陷入消极状态不主动维权,甚至妥协于极少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这必然是不行的。律师建议违法拆迁之后,被拆迁人应当及早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或是复议或是诉讼来确认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或是通过专业律师与拆迁人达成洽谈争取最有利的补偿。
 
  房屋的使用权是归房主的,并不是归属于任何一个机构,所以遇到拆迁,双方合理的沟通,对于拆迁的补助,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如果故意压低价,同样属于违法的,最终还是提倡文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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