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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

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04-04 23:54   访问次数:147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因为当事人需求特意整理出来了最新的拆迁法和拆迁补偿政策,便于大家参考,我们企业拆迁律师会把利于我们被拆迁户的所有政策和法律利用的淋漓尽致,让被拆迁人得到满意的补偿,让被拆迁人得到公平的对待,我们企业拆迁律师队让违法强拆无处遁形。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朝国土房管拆[2003]53号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请示
 
  签发人:杨津华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1.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面积的确认。
 
  2.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2工商部门注册没用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3.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
 
  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一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三环路—东三环路—通惠河—东四环路—北四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二号区域:通惠河—东三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
 
  三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东五环路—北五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四号区域:通惠河—东四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五环路—东五环路—通惠河;
 
  五号区域: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

 

作者: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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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因为当事人需求特意整理出来了最新的拆迁法和拆迁补偿政策,便于大家参考,我们企业拆迁律师会把利于我们被拆迁户的所有政策和法律利用的淋漓尽致,让被拆迁人得到满意的补偿,让被拆迁人得到公平的对待,我们企业拆迁律师队让违法强拆无处遁形。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朝国土房管拆[2003]53号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请示
 
  签发人:杨津华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1.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面积的确认。
 
  2.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2工商部门注册没用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3.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
 
  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一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三环路—东三环路—通惠河—东四环路—北四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二号区域:通惠河—东三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
 
  三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东五环路—北五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四号区域:通惠河—东四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五环路—东五环路—通惠河;
 
  五号区域: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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