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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厂拆迁律师讲解民宅开办公司拆迁补偿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15 12:13   访问次数:83

  根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民宅拆迁,那么补偿的对象就是民宅的所有人,如果民宅开办公司拆迁补偿对象是民宅的产权人,根据新条例中”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的原则,应对民宅的产权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应在新条例的指导下按当地情况协商决定。

  一、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什么?

  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民房可以注册公司吗,住宅可以注册公司吗?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二、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什么?

  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3、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拆迁奖励费用

  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三、民宅办公司拆迁补偿能得到些什么?

  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因为拆迁补偿的主体是民宅的所有人,虽然租用民宅开办公司拆迁补偿没有在新条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租用人是与民宅所有人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而得到的房屋使用权,所以在拆迁补偿时,也应考虑到房屋使用人的权益。在拆迁时,拆迁人与民宅的所有人和租用人应在新条例的指导下,平等协商解决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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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民宅拆迁,那么补偿的对象就是民宅的所有人,如果民宅开办公司拆迁补偿对象是民宅的产权人,根据新条例中”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的原则,应对民宅的产权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应在新条例的指导下按当地情况协商决定。

  一、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什么?

  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民房可以注册公司吗,住宅可以注册公司吗?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二、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什么?

  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3、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拆迁奖励费用

  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三、民宅办公司拆迁补偿能得到些什么?

  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因为拆迁补偿的主体是民宅的所有人,虽然租用民宅开办公司拆迁补偿没有在新条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租用人是与民宅所有人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而得到的房屋使用权,所以在拆迁补偿时,也应考虑到房屋使用人的权益。在拆迁时,拆迁人与民宅的所有人和租用人应在新条例的指导下,平等协商解决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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