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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

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03-30 20:40   访问次数:74

 核心内容:《天津市绿化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章的部分专门规定了主管部门和责任范围。私占绿地将有新规可依。私占绿地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章 总 则
 
  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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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30 20:40


 核心内容:《天津市绿化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章的部分专门规定了主管部门和责任范围。私占绿地将有新规可依。私占绿地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章 总 则
 
  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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