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注册公司拆迁补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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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7 16:07
根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民宅拆迁,那么补偿的对象就是民宅的所有人,如果民宅开办公司拆迁补偿对象是民宅的产权人,根据新条例中”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的原则,应对民宅的产权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应在新条例的指导下按当地情况协商决定。
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
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
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因为拆迁补偿的主体是民宅的所有人,虽然租用民宅开办公司拆迁补偿没有在新条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租用人是与民宅所有人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而得到的房屋使用权,所以在拆迁补偿时,也应考虑到房屋使用人的权益。在拆迁时,拆迁人与民宅的所有人和租用人应在新条例的指导下,平等协商解决拆迁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