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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行政协议如何认定?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16 13:50   访问次数:106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某华职业技术学校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协议案。行政协议,什么是行政协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完成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而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以前我们已经讲过很多,行政协议的前提是为了行政管理,完成行政管理或者说公共服务的这种行政目的而跟咱们行政相对人订立的相关的协议。
 
接下来的案例讲的是某学校跟人社局签订的委培协议,相关协议约定由学校进行相关的培训,然后由人社局负责申报相关的费用,并把培训费支付给学校,但是,最终没有履行,涉及协议履行的问题。
 
对于协议的履行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多行政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去履行行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我们如何维权?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
 
某华学校主要是为弱势群体和残障人士提供技能培训的学校,学校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了委培协议,约定由乙方学校为人社局完成普惠制培训的指标。甲方人社局按照普惠制培训考核的人数以及培训期间各种职种每人培训费的标准协助乙方及时申请全额的培训费用。之后,该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培训任务,人社局也根据学校的培训结果向财政上申请领取了培训补贴。但是,人社局里领取了相关的培训补贴之后,对于应该给予学校的200多万的培训费用呢,一直没有给。学校只能起诉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如果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协议的相关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一般情况下,要求履行的一方已经完全根据协议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如果要求对方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一般都应该能够获得支持。当然肯定会有一些法律的判断,比如说行政相对人有没有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因为客观上不能履行还是主观上违约?这些都要做一个判断。
 
对于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是不是存在着其他的相应的补偿等等的处理措施。协议判定不能够履行就不用再履行协议,还是如果是协议是可以履行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呢?这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根据案情的情况行判断,然后最终作出处理。
 
本案的情况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培训费用没有给付的问题已经向相关机关申请了,人社局进行了截流,所以,根据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人社局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是行政协议。学校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的培训义务,作为委托方的人社局,已经把普惠制的补贴已经申请到账,就应当依约支付,而不能够强行占用培训费用,迟迟不予支付培训款项。
 
因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是一种主观的违约。明知道有协议,而且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人社局应当履行也可以履行的情况下,是故意拖延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他把培训款给学校。如果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判定不但要给培训款,还要给利息,补偿资金占用的损失。
 
对于主观的违约行为,还要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只是给了培训费,期间的利息也要给对方,所以,判定给付学校培训款及利息。该案件被列入2020年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法院在公布典型案例时总结该案的典型意义是行政机关在与民营企业签订协议,依法应该予以保护,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信守承诺、诚实信用的这种原则。在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协议时,虽然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职权,但是也不能够进行恶意的违约,要遵守和行政相对人所签订的协议。
 
行政机关既有履行行政协议的义务,同时也有相关的责任去实现建设诚信法治行政的导向,实现守信践诺、优化当地营商环境。
 
本案中的学校作为行政协议的相对人获得了胜诉,挽回了学校的损失。作为我们企业主来说,我们应该及时采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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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行政协议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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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某华职业技术学校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协议案。行政协议,什么是行政协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完成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而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以前我们已经讲过很多,行政协议的前提是为了行政管理,完成行政管理或者说公共服务的这种行政目的而跟咱们行政相对人订立的相关的协议。
 
接下来的案例讲的是某学校跟人社局签订的委培协议,相关协议约定由学校进行相关的培训,然后由人社局负责申报相关的费用,并把培训费支付给学校,但是,最终没有履行,涉及协议履行的问题。
 
对于协议的履行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多行政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去履行行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我们如何维权?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
 
某华学校主要是为弱势群体和残障人士提供技能培训的学校,学校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了委培协议,约定由乙方学校为人社局完成普惠制培训的指标。甲方人社局按照普惠制培训考核的人数以及培训期间各种职种每人培训费的标准协助乙方及时申请全额的培训费用。之后,该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培训任务,人社局也根据学校的培训结果向财政上申请领取了培训补贴。但是,人社局里领取了相关的培训补贴之后,对于应该给予学校的200多万的培训费用呢,一直没有给。学校只能起诉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如果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协议的相关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一般情况下,要求履行的一方已经完全根据协议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如果要求对方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一般都应该能够获得支持。当然肯定会有一些法律的判断,比如说行政相对人有没有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因为客观上不能履行还是主观上违约?这些都要做一个判断。
 
对于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是不是存在着其他的相应的补偿等等的处理措施。协议判定不能够履行就不用再履行协议,还是如果是协议是可以履行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呢?这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根据案情的情况行判断,然后最终作出处理。
 
本案的情况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培训费用没有给付的问题已经向相关机关申请了,人社局进行了截流,所以,根据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人社局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是行政协议。学校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的培训义务,作为委托方的人社局,已经把普惠制的补贴已经申请到账,就应当依约支付,而不能够强行占用培训费用,迟迟不予支付培训款项。
 
因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是一种主观的违约。明知道有协议,而且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人社局应当履行也可以履行的情况下,是故意拖延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他把培训款给学校。如果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判定不但要给培训款,还要给利息,补偿资金占用的损失。
 
对于主观的违约行为,还要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只是给了培训费,期间的利息也要给对方,所以,判定给付学校培训款及利息。该案件被列入2020年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法院在公布典型案例时总结该案的典型意义是行政机关在与民营企业签订协议,依法应该予以保护,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信守承诺、诚实信用的这种原则。在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协议时,虽然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职权,但是也不能够进行恶意的违约,要遵守和行政相对人所签订的协议。
 
行政机关既有履行行政协议的义务,同时也有相关的责任去实现建设诚信法治行政的导向,实现守信践诺、优化当地营商环境。
 
本案中的学校作为行政协议的相对人获得了胜诉,挽回了学校的损失。作为我们企业主来说,我们应该及时采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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