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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厂房拆迁补偿有哪些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17 10:41   访问次数:144

  企业拆迁也是拆迁进程中常有的事,被拆迁的企业往往不太愿意拆迁政策,即使是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也会给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创伤,不能立刻恢复。所以对企业来说拆迁并非易事。然而各地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也有不同,下面律师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一、企业拆迁补偿
 
  1、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因地方、地段不同,标准也有所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拆迁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二、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8、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有关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尽管各个城市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不同,但是所要补偿的范围和事项都差不多,凡是造成损失的相关事务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国家在这方面还是很照顾被拆迁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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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拆迁也是拆迁进程中常有的事,被拆迁的企业往往不太愿意拆迁政策,即使是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也会给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创伤,不能立刻恢复。所以对企业来说拆迁并非易事。然而各地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也有不同,下面律师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一、企业拆迁补偿
 
  1、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因地方、地段不同,标准也有所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拆迁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二、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8、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有关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尽管各个城市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不同,但是所要补偿的范围和事项都差不多,凡是造成损失的相关事务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国家在这方面还是很照顾被拆迁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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