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路永强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金牌律师

  • 知名企业拆迁律师首席律师路永强

    姓名:路永强

    手机号:4000083855

    介绍:路永强 律师,北京资深拆迁...

    查看详情>

联系我们

联系人:路律师

法律援助热线:4000083855

路永强律师直线:1850002102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邮编:100022

厂房拆迁维权如何做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发布时间:2017-04-27 16:33   访问次数: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现实中,很多地方为了推进拆迁工作,以拆除违建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借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瑕疵,达到对涉案房屋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目的。
 
  其实,违法建筑,并不必然等于零补偿。拆迁补偿案件的办理是环环相扣的,核实拆迁合法性问题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农村征地拆迁案件中,真正依法进行审批、获得拆迁许可的项目屈指可数,未经审批违法拆迁或者超出审批范围违法拆迁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是,当事人往往不能掌握相关资料,需要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核实拆迁合法性问题。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掌握办案主动权,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

上一篇:公司拆迁 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下一篇:厂房拆迁职工安置是怎样的

备案号: 京ICP备18050431号

Copyright © 路永强律师网 all right resead 版权所有

厂房拆迁维权如何做

整理编辑:企业拆迁编辑 访问次数:128
发布时间:2017-04-27 16: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现实中,很多地方为了推进拆迁工作,以拆除违建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借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瑕疵,达到对涉案房屋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目的。
 
  其实,违法建筑,并不必然等于零补偿。拆迁补偿案件的办理是环环相扣的,核实拆迁合法性问题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农村征地拆迁案件中,真正依法进行审批、获得拆迁许可的项目屈指可数,未经审批违法拆迁或者超出审批范围违法拆迁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是,当事人往往不能掌握相关资料,需要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核实拆迁合法性问题。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掌握办案主动权,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
案件咨询拨打电话:400-008-3855

Copyright © 路永强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路永强律师直线:18500021021

备案号: 京ICP备18050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