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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建设占用耕地与渝东南地区补充耕地面积指标置换试行

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02-22 22:08   访问次数:59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占用耕地与渝东南地区补充耕地面积指标置换试行办法
  条 为满足主城各区建设用地需要,充分调动渝东南各区县开发整理土地的积极性,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 [1999]53号、5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主城各区建设占用耕地与渝东南各区县开发整理土地补充耕地面积置换。
  第三条 主城各区是指(《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10年前城市范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
  渝东南各区县是指黔江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的计划、确认和收购,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五条 主城各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次年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如果因特殊情况,可在本年度3月底前补报一次。
  第六条 主城各区建设占用耕地,按市人民政府[1999]54号令和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进入市级专户,专项用于收购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指标。
  第七条 根据主城各区报送的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市国土房管局每年1月30日前向渝东南各区县下达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指令性计划。
  第八条 对没有按指令性计划完成新增耕地任务或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房管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有按要求改正的,要相应扣减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和下年度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计划。
  第九条 渝东南各区县应将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作为实施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情况,按年度计划下达收购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指标资金计划。
  收购新增耕地指标标准为15元/平方米(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区县人民政府申请收购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的函;
  (二)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指令性计划(复印件);
  (三)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计划(复印件);
  (四)新增耕地面积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图件。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新增耕地指标收购资金计划,对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指标进行收购,将收购资金直接划入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三条 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挪用、挤占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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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占用耕地与渝东南地区补充耕地面积指标置换试行办法
  条 为满足主城各区建设用地需要,充分调动渝东南各区县开发整理土地的积极性,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 [1999]53号、5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主城各区建设占用耕地与渝东南各区县开发整理土地补充耕地面积置换。
  第三条 主城各区是指(《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10年前城市范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
  渝东南各区县是指黔江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的计划、确认和收购,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五条 主城各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次年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如果因特殊情况,可在本年度3月底前补报一次。
  第六条 主城各区建设占用耕地,按市人民政府[1999]54号令和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进入市级专户,专项用于收购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指标。
  第七条 根据主城各区报送的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市国土房管局每年1月30日前向渝东南各区县下达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指令性计划。
  第八条 对没有按指令性计划完成新增耕地任务或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房管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有按要求改正的,要相应扣减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和下年度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计划。
  第九条 渝东南各区县应将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作为实施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情况,按年度计划下达收购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指标资金计划。
  收购新增耕地指标标准为15元/平方米(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区县人民政府申请收购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的函;
  (二)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指令性计划(复印件);
  (三)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计划(复印件);
  (四)新增耕地面积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图件。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新增耕地指标收购资金计划,对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指标进行收购,将收购资金直接划入渝东南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三条 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收购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挪用、挤占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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