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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点评:27年老房被强拆“城管”当被告

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03-22 22:44   访问次数:59

   企业拆迁律师近日关注到这条拆迁引发的新闻:1985年修建的房屋,在27年后连同贴在大门上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强制拆除。今年8月,房屋的修建 人韩某将安宁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10月10日,城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据悉,该案是自今年6月   15日以来,安宁区法院、皋兰县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到城关区法院管辖后,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案件。
    1985年,经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批准,韩某在邱家湾道路南侧修建营业用房60平方米,后其在该建筑地基上加盖了一层,将使用面积扩大到126平方米。   然而正是这新增的66平方米,在2011年安宁区邱家湾旧城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嫌疑。于是,从2012年3月16日开始,安宁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安宁执法局)开始调查,并先后向韩某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5月8日以韩某不自拆又不找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为由将126平方米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庭审中,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韩某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85年建成,而安宁执法局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立法法》中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章不溯及既往,即不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因此,安宁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强制拆迁行为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行政。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也有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房屋从1985年建成至2012年,早已超过了处罚时效,因此不该对韩某进行行政处罚。安宁区执法局辩护律师则坚持被代理方自介入案件以来,先后向安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安宁档案局、安宁区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多家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取证调查,在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城乡规划法》向韩某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行政行为程序规范、行为合法。
    另外企业拆迁律师关注到,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韩某不在本地且无法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安宁执法局将该决定书贴到房屋大门,并称其为留置送达,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安宁区执法局的送达方式属于公告送达而非留置送达。其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贴到韩某房屋2天就将房屋拆毁,远没有达到法定公告时间,应视为没有送达。安宁区行政执法局辩护律师认为,安宁区执法局一直联系不上韩某,遂于2012年4月27日向其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于5月5日留置送达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韩某自接到该书两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5月8日,安宁区执法局以韩某不自拆又不找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为由将126平方米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拆迁律师事务所点评:城管拆迁时鉴定并没有按照严格的流程办事,其次就是就算是房子上面的60多平米是违章建筑,那也不应该把下面27年的老房子也给拆掉,违章建筑拆除是城管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应该违章多少拆多少,这件事情的发生都是由于违章建筑照成的,房主没有私自建筑第二层也不会发生现在的被强拆,也不会导致现在连老房子都没有的后果,现在应该是双方协商赔偿老房子和房子里面的装修所花的费用,这个拆迁官司城管要付出应有的代价,没有达到法定公告时间是主要原因之一,其次因为没有合理化拆除违章建筑,从而导致了破坏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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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拆迁律师近日关注到这条拆迁引发的新闻:1985年修建的房屋,在27年后连同贴在大门上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强制拆除。今年8月,房屋的修建 人韩某将安宁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10月10日,城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据悉,该案是自今年6月   15日以来,安宁区法院、皋兰县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到城关区法院管辖后,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案件。
    1985年,经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批准,韩某在邱家湾道路南侧修建营业用房60平方米,后其在该建筑地基上加盖了一层,将使用面积扩大到126平方米。   然而正是这新增的66平方米,在2011年安宁区邱家湾旧城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嫌疑。于是,从2012年3月16日开始,安宁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安宁执法局)开始调查,并先后向韩某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5月8日以韩某不自拆又不找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为由将126平方米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庭审中,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韩某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85年建成,而安宁执法局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立法法》中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章不溯及既往,即不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因此,安宁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强制拆迁行为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行政。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也有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房屋从1985年建成至2012年,早已超过了处罚时效,因此不该对韩某进行行政处罚。安宁区执法局辩护律师则坚持被代理方自介入案件以来,先后向安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安宁档案局、安宁区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多家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取证调查,在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城乡规划法》向韩某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行政行为程序规范、行为合法。
    另外企业拆迁律师关注到,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韩某不在本地且无法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安宁执法局将该决定书贴到房屋大门,并称其为留置送达,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安宁区执法局的送达方式属于公告送达而非留置送达。其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贴到韩某房屋2天就将房屋拆毁,远没有达到法定公告时间,应视为没有送达。安宁区行政执法局辩护律师认为,安宁区执法局一直联系不上韩某,遂于2012年4月27日向其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于5月5日留置送达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韩某自接到该书两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5月8日,安宁区执法局以韩某不自拆又不找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为由将126平方米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拆迁律师事务所点评:城管拆迁时鉴定并没有按照严格的流程办事,其次就是就算是房子上面的60多平米是违章建筑,那也不应该把下面27年的老房子也给拆掉,违章建筑拆除是城管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应该违章多少拆多少,这件事情的发生都是由于违章建筑照成的,房主没有私自建筑第二层也不会发生现在的被强拆,也不会导致现在连老房子都没有的后果,现在应该是双方协商赔偿老房子和房子里面的装修所花的费用,这个拆迁官司城管要付出应有的代价,没有达到法定公告时间是主要原因之一,其次因为没有合理化拆除违章建筑,从而导致了破坏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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